公告日期:2025-12-04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担保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银行债务或其它债务
提供担保责任,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可能是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
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对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之和。
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进行的所有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按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对外
提供担保。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管理机构,公司一切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
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签
署同意,并且对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事项应
报股东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
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合并报表净资
产的 50%,对超过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均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需继续展期并需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视为新的担保,
需重新办理担保的审查、审批手续。
第九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
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
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遵循本制度之规定。公司对控股、参
股的公司提供担保时,应在不超过持股比例范围内与其他股东共同提供
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非
经公司依照法律及公司章程履行批准程序,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
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
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
要求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担保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如为对方单位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应由对方单位提出申请,并提
供如下相关材料: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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