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全体股东利
益,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
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通知要求,以及《江
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
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
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控制、影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
人、其他组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父母、配偶和子女
等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
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
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
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的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
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
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
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
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
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公司与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
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
性资金往来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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