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应当
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组织实施,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
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
秘书的职责。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
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
及知情人的登记报备等日常工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
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
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
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负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
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
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
括: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
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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