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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3 19:11:58 股吧网页版
博迁新材: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4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进一步规范公司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总
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合法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江苏博迁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
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适用人员范围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均由董事会聘
任或者解聘。

第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确定的职责分工,主持
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公司应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六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犯有破坏社会经
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满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
日起未满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

(六)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九)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未满的;

(十)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
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担任总经理的情形。

第八条 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适用于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
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
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
任制,提名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立后,由提名委
员会负责)提名,由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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