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升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及公司治理(ESG)
绩效,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推动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确定公
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投资决策的
效益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指导并监督公司
ESG 相关事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委任。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兼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时,须提出
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
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
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新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依照本细
则的规定履行委员职责。
第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作为战略与 ESG 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
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公司ESG相关政策及可持续发展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六) 对公司 ESG 目标、战略规划、治理架构、管理制度等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七) 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和机遇,
指导管理层对 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八) 审议公司环境、社会和治理(ESG)议题政策、报告;
(九)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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