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管理,
规范委托理财的范围、审批流程与权限,防范委托理财风险,提高
委托理财效益,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关联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江苏博迁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
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
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
行为。
第三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的闲置资金,以不影响公司正
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
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
任等。
第五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其投资产品的期限
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还应遵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适用于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
第二章 决策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权限如下:
(1) 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
(2) 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3)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
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4)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决策程序根据《公
司章程》及《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
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严格按第七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
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
额度。
第三章 日常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财务部,主要职责为:
(1) 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生产经营需求,结合公司
资金安排计划,负责拟定年度委托理财计划,经公司财务负
责人审批后,根据本制度第七条决策权限履行相关审批流程;
(2) 针对每笔委托理财业务,事前考察受托理财机构的资金状况、
财务状况等情况,并对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预期收益进
行可行性分析及风险性评估,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商讨方案,
得出可行结论后,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提交审批;
(3) 负责与金融机构洽谈委托理财相关合同、协议,会同相关部
门进行审核,签署相关合同、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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