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下称“《披露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
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
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本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有效实施,董事长是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
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上
市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除上述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之外,公司应当在不涉及敏感
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
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发展战
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
信息披露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上述及
时是指自该事实发生之日算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
内。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以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上
报证券交易所。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关注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
内披露,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如不
能保证,应当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
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董
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
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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