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9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
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
制度。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
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二章 担保范围与调查评估
第四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并至少应当关注涉及担保业务的下列
风险:
(一)担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担保业务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担保评估不适当,可能因诉讼、代偿等遭受损失。
(四)担保执行监控不当,可能导致企业经营效率低下或资产遭受损失。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至少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审查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需要。
(二)评估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评估内容一般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及其权利归属等。
(三)审查担保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
(四)综合考虑担保业务的可接受风险水平,并设定担保风险限额。
(五)公司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当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公司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
第六条 被担保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
(四)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五)与其他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六)与本企业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第七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关联交易相关规定处理。公司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公司应当重新履行评估与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审批程序如下:
(一)公司应充分调查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对信用级别低的企业原则上不予提供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应当根据授权取得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议通过。
第十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负责担保业务的职能部门应根据被担保方提出的担
保事项,了解被担保方与本单位的利益关系和被担保事项的担保方式、性质、金额、期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公司提供担保时,负责担保业务的职能部门可要求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申请书及有关附件,担保申请书必须在实施担保前十五个工作日上报,上报信息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单位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二)近期财务报告和融资的用途及还款能力的分析;
(三)被担保事项的担保方式、性质、金额、期限、债权人的名称;
(四)被担保人的负债结构、银行授信及对外担保情况;
(五)已获得担保承诺和已使用担保情况;
(六)反担保的有关资料及其他与担保项目有关的资料(如有);
(七)其他有关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职能部门应对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和
核实,分析担保风险和被担保人偿债能力,必要时应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出具“同意或拒绝提供担保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报董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董事会应对上报的“建议书”进行审核,主要检
查担保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和风险可控性以及被担保方的信用情况、经济实力、财务状况、资产负债率等。
对被担保方资信情况不明的,应责成职能部门要求被担保方进行尽职调查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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