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9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等职能,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其
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从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角度进行思考判断,并且形成讨论意见。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公司应当保
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六条 独立董事对于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
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或泄露有关信息。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独
立董事方可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除审议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独立董事还可以根据
需要召开专门会议对与中小股东权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进行研究讨论。
第三章 会议程序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或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可以提议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十二条 除紧急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不包括
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及相关材料等。
如事项紧急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可以随时发出会议通知,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
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二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如有需
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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