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9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合理性,以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及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原则;
(四)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原则。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遵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为纯受益方的关联交易可不适用该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关联人是指对公司拥有足够影响力,可能会改变公司经营决策的人。该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第(一)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其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六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第六条、第七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关联交易包括以下主要事项:
(一)《上市规则》第6.1.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的价格,应按照下列原则与方法确定:
定价原则:若政府有定价或指导价的,参照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确定;若没有政府定价或指导价,但已有市场价的,参照市场价定价;若没有政府定价、指导价及市场定价的,参照成本加合理利润价定价。
定价方法: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并签署书面协议,不得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得要求公司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为其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