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4
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加强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
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
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
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公司 1 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
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
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
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
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 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
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
(三)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
公告;
(四)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
期报告中披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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