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2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治理水平,规范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上交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与上交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担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3年内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3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法规、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证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三)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组织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文件;
(五)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制作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并签名;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交易所报告;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
(八)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九)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本所报告;
(十)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十一)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交所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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