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2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实施;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日常执行机构。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其业务范围内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及时报送证券事务部。
第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且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股权激励等资本运作活动;
(十九)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以及与定期报告对应的财务快报、财务信息;
(二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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