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2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保证审计委员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不少于二名且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 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 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启动选聘工作,监 督选聘过程,审核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二)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 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 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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