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2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加公司管理透明度,规范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主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简称“信息披露工作”)适用本制度,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统称“子公司”)及分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上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
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与向上交所提交的公告材料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上交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包括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中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等,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交所认可
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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