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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1 23:28:41 股吧网页版
福莱新材: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2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股权投资(新设企业、增资扩股及股权收购);

(二)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三)股票、基金投资;

(四)债券、委托贷款及其它债权投资;

(五)金融机构委托理财;

(六)其他投资行为。

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投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委托理财等投资;长期投资是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的项目投资、股权投资等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在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之前,公司应当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包括投资收益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及投资风险分析),并将研究报告提供公司有权批准机构及相关人员,作为对外投资决策的参考。

第五条 投资项目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初审后,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签,提交公司总经理决策,或者按照投资决策权限要求由公司总经理通过后上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

第六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依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八条 董事会为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九条 证券事务部主要负责对新项目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事项作出修订。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和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投资手续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具体运作程序参照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七)其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投资行为。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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