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1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福新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致: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有关规定,指派律师
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召开的“福新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2025 年 9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召开“福新转债”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召开“福新转债”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2025 年 9 月 19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福新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10日下午14:00在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利群路 269 号公司九楼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福新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登记日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的资格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及持有人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176,270 张,代表本期公司未偿还可转换公司债券面额总额为 17,627,000 元,占公司本期债券未偿还面额总值的 17.2882%。
除上述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以外,出席或者列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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