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15 号
国际金融大厦 16 层 F 室
电话:(86-411) 8250-7578
传真:(86-411) 8250-7579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
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中国现行
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编制和落
实了查验计划,收集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
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
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
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合理、充分
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
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
律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其中涉及到必须援
引境外法律的,均引用发行人聘请的境外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
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和为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的释义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