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莱新材”)的独立董事,在 2025 年度工作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严格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各项议案,并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公正、客观的意见,维护了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述职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个人基本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本人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简介如下:
吕炜劼先生,197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法学学士。曾先后在浙江大学国际经济法系任教,在浙江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首席法律顾问。自 2008 年起在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从事执业律师至今,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2023 年 1 月至今,任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2023 年 12 月至今,任杭州优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4 年 6 月 14 日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自查情况
本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均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均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具有完全的独立性。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三、本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共召开 17 次董事会会议、4 次股东会,本人积极出席历
次会议,并依法依规、独立审慎行使职权。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阅读各次董事
会会议资料,为董事会审议决策做好充分准备;坚持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及时进行了解,利用专业优势和实务经验,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保证了对公司运作合理性、公平性的有效监督,为董事会作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报告期内,本人未对公司的董事会议案提出异议。
2025 年任职期内,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
是否 会情况
董事姓 独立
名 本年应参 亲自 以通讯 委托 缺席 是否连续两 出席股东
董事 加董事会 出席 方式参 出席 次未亲自参
次数 次数 加次数 次数 次数 加会议 会的次数
吕炜劼 是 17 17 16 0 0 否 4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 ESG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1 次提名委员会、9 次审计委员会、6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3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积极出席历次会议,并依法依规、独立审慎行使职权。本人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本人未对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案提出异议。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在公司年度审计和年报编制过程中,本人积极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相关业务状况进行沟通,在公司年度审计、审计机构评价及选聘、内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关于年度报告相关工作,本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召开了沟通会议,沟通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对年审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是否发现重大问题进行了询问,包括本年度公司及所处行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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