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同行业、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二)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与公司年度效益、各董高成员分管工作考核目标完成相结合的原则;
(四)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五)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应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订与实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年度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报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基本薪酬主要考虑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绩效薪酬是以年度目标绩效结果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计划等,具体依公司相关激励方案执行。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三章 薪酬的发放
第七条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相关制度确定。
第八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年度经营计划,组织、实施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经营绩效的考核工作,并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基本薪酬、绩效奖金中直接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三)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税务或费用。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年薪并按前述规定予以发放。
第四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下列情形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少发放或不再继续发放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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