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7
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交易及内幕信息泄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的,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公司及各部门、各子公司需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本部门(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公司全体员工(含公司董事)需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 30%,或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的重大变化,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或被其他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 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二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
(二十五)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活动;
(二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相关规定的有关人员,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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