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7
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管理,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包括可转换债券、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他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同时亦包括任何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主体信息的网上申报(如适用),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持股变动规则及信息申报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时申报或更新个
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A 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填写申报表,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在接到上述信息后,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提供下列信息: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九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可转让本公司股份数量的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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