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6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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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6 年 4 月 25 日、2026 年 5 月 7 日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 14 点 00 分,召开地点为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永兴东路 18 号公司会议室。经
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3.《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4.《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薪酬执行情况及拟定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关于2026年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7.《关于2026年度公司对外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
8.《关于2026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9.《关于2026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0.《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1.《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12.《关于延长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13.《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与《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及《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黄裕昌主持。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6 年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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