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下属公司(指公司的分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下同)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获悉该事项或筹划事项形成意向或方案的 2 日内。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委派(或推荐)至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保证提供信息和
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义务。
第二章 信息范围与报告时点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立即报告:
(一)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四)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五)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自营、委托他人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证券监管规则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各单位筹划如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在初次拟定方案时报告,并持续汇报事件的后续进展:
(一)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投资行为,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三)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主要资产进行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五)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六)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各单位发生如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在获悉该事项时立即报告:
(一)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二)新公布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可能对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四)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七)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大幅变动;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十)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一)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十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根据《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确定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所述重大事项的报告标准。
第十条 各单位发生提供担保或者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事先申报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报告义务人按照前述规定提交申报即视为已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研究或发生如下重大事项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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