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本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将相关信息通过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形式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发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根据规定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司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上进行发布,保留时间不得少于五年。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其他需要披露的
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发行公告、法律意见书、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根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