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执行本制度的审议程序及对外信息披露要求。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条件
第五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法务部协办,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
第六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提供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法务部或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同财务部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负责起草或从法律上审查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
(三)负责处理对外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四)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企业的追偿等事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掌握担保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核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资料,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九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
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按照要求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七)可能面临或正在进行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八)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形。
上述第一项“公司及其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十二条 上条所述以外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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