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对外信息报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管理及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七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根据第十条规定履行内幕信息登记流程。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二)公司、子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设定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向接收方提供《保密提示函》,并要求接收方签署《对外信息报送回执》,《对外信息报送回执》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三)对外信息报送后,经办人员须在 2 个工作日内将前述《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保密提示函》《对外信息报送回执》及对外报送的相关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备案,并配合董事会办公室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建立该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四)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和审批人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公司或子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该部门负责人应负责将《保密提示函》《对外信息报送回执》复印件留本部门备查,原件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留存档,保管期限为 10 年。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负责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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