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
责,并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等重大事项,促进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
时,公司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五条 公司内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执行机构。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 3 名成员组成,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 1 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一致。审计委员会委员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董事会解除其职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规定补足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应当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
必要的商业经验及财务会计知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成员提供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
需的法律、会计和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年
度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保证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能胜任委员会的工作和职责。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八)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九)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十)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十一)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十二)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至少应当包括
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独立性的影响;
(二)对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提出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至少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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