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专项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上述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2 个
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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