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
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确保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对本制度规定的事项履
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除募集资金转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
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专户
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四)专户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专户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专户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专户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专户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专户银行履行协议。
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应纳入本制度第七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第九条 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专户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机构在知
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
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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