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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1 16:15:01 股吧网页版
福莱蒽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2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掉期、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产品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组合产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
司,下同)。公司下属的子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二章 外汇及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
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

第六条 公司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内审部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内审部对公司外汇
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内审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管理中心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理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额度内执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开展额外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单笔或全年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需经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单笔或全年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外汇衍生品投资额度。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中心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职责部门和经办部门,
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公司财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十四条 内审部为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监督部门,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决策、
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其有权查阅相关外汇衍生品交易签署的相关协议,并对以此为依据进行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必要性提出审核意见。内审部负责人为监督义务的主要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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