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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1 16:15:02 股吧网页版
福莱蒽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2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的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上市规则》及上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
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与向上交所提交的公告材料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上交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
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
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
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包括设立专门的投资
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中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等,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交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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