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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3 16:36:04 股吧网页版
福莱蒽特:现金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4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金
管理业务,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现金管理”,是在国家政策允许和投资风险能有效控制
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投资安全性高、流通性好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存款、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大额可转让存单以及保本型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公司使用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除应遵守本制度外,还应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为准。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现金管理交易的原则:现金管理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
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公司用于现金管理业务的资金仅限于闲置资金,且必须严格按照董
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额度控制资金规模,在额度范围内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现金管理业务以资金安全、保持合理的流动性以及满足公司日常运
营和战略性投资需求为主要原则,并遵循规范程序、先评估后运作的方式,不片
面追求高收益。

第七条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
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第八条 公司拟对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建
立并完善现金管理的风险防控、责任追究以及补偿机制,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且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所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 12 个月。前述投资产品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第三章 现金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九条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在授权的额度及权限范围内执行。
第十条 公司设立现金管理小组,由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内审部负责人等人员组成,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理财操作事项,并向现金管理小组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长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在所核准额度及权限范围内负责
现金管理业务方案的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所涉现金管理,也需按本制度规定
的流程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中心为现金管理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

第十四条 内审部为现金管理业务的监督部门。

第四章 现金管理业务实施流程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中心根据公司财务现状、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
确定现金管理业务的规模。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的现金管理额度内,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且闲置资金充裕的情况下进行目常现金管理,以尽可能在控制风险的条件下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谋取更多投资回报。

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中心对现金管理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合理、
谨慎选择理财机构及现金管理产品。

第十七条 审核通过现金管理产品方案后,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公司内
部相关审批流程。公司内部审批流程经批准后,由财务管理中心办理现金管理产品购买业务的相关手续,及时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管。

第十八条 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设立理财资金台账,加强定期跟踪及管理,设
专人管理存续期的现金管理产品。

第十九条 公司内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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