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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雪食品: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23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〇二六年五月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董事会秘书行为,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促进董事会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以下简称“《董秘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工作制度是董事会秘书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 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上市公司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及各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上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且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六)不存在《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第七条 公司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形成明确审查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不分管经营业务)或其他熟悉公司经营运作的人员担任。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九条 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当确保该人员具备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按《上交所上市规则》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更换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与董事会秘书签定聘任合同,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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