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8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目 录
一、 公司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4 -
二、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5 -
三、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8 -
四、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10 -
五、 结论性法律意见......- 10 -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泉集团”、“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所就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以下保证:公司就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任何形式向本所所做陈述、说明或声明及所提供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件、电子邮件、电子版文件及传真件等,无论是否加盖公章)真实、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疏漏、误导之处;所提供的其他形式的文件资料与原件完全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2.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可公开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业绩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6.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7.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其公开披露信息并经查验,圣泉集团系由济南化工实业总公司发起、经济南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组建“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济体改股字[1993]56 号)批准,于 1994 年 1 月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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