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工作,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本制度所称反担保是指公司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我公司提供担保或担保人,以担保我公司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后所得追偿权的实现。该债务人或他人为我公司提供的担保即为反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
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对外担保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可以不要求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八条 公司的被担保对象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偿债能力,且应满足下列标准之一: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
第九条 董事会对于具备前款标准的被担保对象,应进一步审查其资信情况,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对象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产权不明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2)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3)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4)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企业;
(5)连续三年亏损的;
(6)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7)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伤害公司或股东利益情形的。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在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部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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