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6 号—资金活动》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到获取长期收益的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企业、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为对外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各种投资作出审议决策,并及时披露,董事长或总裁在授权内可行使一定的对外投资职能。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一)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董事长或总裁可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及董事会、股东会的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限。
除此以外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对公司对外投资作出决定。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对外投资(含增资、收购、股权转让等),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的审批权限;已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交易,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六条 在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或总裁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总裁、董事长、董事会直至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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