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机制行为,明确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加强内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依据《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重大事项及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且该等情形或事件尚未公开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其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部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适用于本制度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上述部门或公司指定的责任人及责任部门;
(七)其他可能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本制度“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持股并控制的子公司,各子公司的重大信息的统计范围应当涵盖其控股、控制的全级次子公司。
第四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当及时、持续地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子公司可依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办法。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总协调人。公司证券部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归口管理部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开展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 承担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及时报告工作;
(二)组织编写并提交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八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应指定一名联络人,并报公司证券部登记。
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作为本单位重大信息报告的直接责任人,明确相应职能部门及经办人作为本单位重大信息报告的责任部门及联络人,并将名单报公司证券部。
如直接责任人、责任部门及联络人发生变动,应于变动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证券部。
第九条 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责任部门及联络人应当熟悉相关业务和法律法规,并及时掌握所在单位重大事项。直接责任人、责任部门及联络人有权向所在单位领导和其他人员了解本制度所列重大信息的详细
情况。联络人负责该部门或该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证券部的联络工作。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及本制度规定履行重大信息告知义务。
第十一条 重大信息发生和报告过程中,直至完成信息公开披露之前,相关信息的知情人员,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相关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内容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立即报告:
(一)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
(三)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与公司经营同类业务、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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