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2号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5号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5号指引》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并保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
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具体范围以《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等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业务规则为准。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证券部负责配合董事会秘书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监控、信息 披露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的具体工作。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需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本部门(单位)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公司全体员工(含公司董事)需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衍生品。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和范围
第五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
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开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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