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港湾”)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现行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的《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23 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但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30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刊登了定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
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2. 2025 年 5 月 30 日下午 14: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上海市静安区江
场路 1228 弄 6A 栋 5 楼 9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
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2025 年 5 月 30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5 年 5 月30 日)的 9:15-15:00。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徐士龙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122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87,109,98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1349%。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3. 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根据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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