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以及《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
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
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
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公司和如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
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
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
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
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
的披露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
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
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
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
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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