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
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的组成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独立董事 3 人;非独立董
事中,包含职工代表董事 1 人。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并对股东会负责。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等民主选举方式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公
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董事会对属于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权限的事项具有审查和决策权。除
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外,对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可通过董事会决议的形式授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低于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权限的事
项,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审议;超过公司董
事会权限的,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七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
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意见。
第八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 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六)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董事长认为必要时除外),
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
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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