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工作,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华兴源创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操控公
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
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
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
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
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
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
进展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保资金投向符合募
集资金说明书承诺或股东会批准的用途,检查投资项目的进度、效果是否
达到募集资金说明书预测的水平,确保投资项目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
和创新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
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
途。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
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
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主体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
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
新的协议。
第十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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