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0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规模、经营业绩相匹配原则;
(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以岗位在公司的相对价值作为确定薪酬的主要依据,与个人业绩相匹配,总体薪酬水平与承担的管理责任、权限相对应;
(三)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五)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本制度每年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证券投资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调整与发放
第七条 工资总额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全体员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及各类津贴、补贴等。
第八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一)基本薪酬: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所领取的岗位报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的规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程度、自身的市场价值及管理能力确定;
(二)绩效薪酬: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经营状况之优劣所得的报酬。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设立考核指标,并依据企业经营业绩、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分配。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关的收入,是对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其他中长期专项资金、激励或奖励等。具体实施需另行执行专项
方案并履行公司有权机构的审批程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福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补充福利按公司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公司股东会决定,按月发放;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当服务于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以提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资总额调整依据: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五)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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