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0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购买
委托理财产品的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
监管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以闲置自有资金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资金运作及管理,以实现资金增值保值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的委托理财管理。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前须向公司财务部提交申请,并根据本制度要求报经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交易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为必要条件,应遵守以下基本规定: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限于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二)委托理财的标的应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个人或其他公司账户进行操作;
(四)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五)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业务监管、风险控制、核算管理、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六)委托理财应当在批准的额度和投资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额度内的资金可循环使用,委托理财业务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
第五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
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审批决策流程
第六条 公司发生委托理财业务,应根据公司资金使用情况,在不影响公司
正常经营发展的情况下,拟定委托理财业务资金的规模、期限和授权事项。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审批。董事会或股东会可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授权经营管理层或具体部门在审批的委托理财额度内具体执行委托理财业务。
第七条 公司可对未来十二个月的非关联方委托理财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
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公司市值的比例,作为履行决策程序的依据。审批权限如下:
(一)未来十二个月委托理财预计金额占公司市值的比例低于 10%(不含)的,由董事长审批;
(二)未来十二个月委托理财预计金额占公司市值的比例在 10%(含)-50%(不含)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未来十二个月委托理财预计金额占公司市值的比例在 50%(含)以上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公司已就委托理财事项按照审批层级要求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不再纳入相关累计计算范围。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委托理财业务,以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作
为履行决策程序的依据。审批权限如下:
(一)未来十二个月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预计金额未达到 300 万元,或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的,由董事长进行审批;
若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董事长为关联人的,由副董事长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批。
(二)未来十二个月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或市值 0.1%以上,并且超过 300 万元(含)的交易,但低于 3,000 万元(不
含)的,由董事会进行审批;
(三)未来十二个月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含)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含),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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