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5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沈法意[2026]字 0604 第 1533 号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1号楼61层 110031
电话:024-2334 2988 传真:024-2334 167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I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2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3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6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7
五、结论性意见...... 7
释 义
除非另行特殊说明,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简称 全称
公司 指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 指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
持股计划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引 1 号》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持股计划(草案)》 指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指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I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沈法意[2026]字 0604 第 1533 号
致: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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