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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创微纳: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除权除息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7-01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沈法意字[2026]第1562号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1号楼61层 110013

电话:024-2334 2988 传真:024-2334 1677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沈法意字[2026]第1562号
致: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7号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5年度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与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就相关事项向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记载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时,本所律师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形成合理信赖,并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做出任何保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

1. 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高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高于60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

2024年1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回购股份资金总额和延长回购期限的议案》,同意将回购股份资金总额由
“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高于人民币 10,000万元(含)”调整为“
不低于人民币15,000万元(含),不高于人民币20,000万元(含)”;将回购期
限由“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调整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根据公司于2024 年4月20日披露的《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截至2024年4月20日,公司已完成本次股份回购。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5,487,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3%。

2. 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不高于人民币2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高于50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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