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财产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8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公司法》《民法典》和其它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内部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依法履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银行债务或其他债务
提供担保责任,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超过 50%的股份,或者
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六条 以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名义进行的所有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
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
第七条 董事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管理机构,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审议。公司担保行为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且对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事项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
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九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需继续展期并需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视为新的
担保,需重新办理担保的审查、审批手续。
第三章 担保审批管理
第十条 公司如为对方单位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应由对方单位提出申请,
并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二)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三)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金额、品种、期限、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
(五)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的事项。
公司如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涉及资产评估的,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其余事项可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应由董事会审批的
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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