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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16 19:26:22 股吧网页版
博汇科技:博汇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7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经营效益增长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五)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四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具体职责与权限见《博汇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由股东会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董事薪酬方案在股东会通过后应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后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公司人力资源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
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发生亏损时,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
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十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标准及发
放形式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公司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十一条 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下同)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
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所任职的公司岗位职务或工作内容的相关薪酬制度、薪酬体系与绩效考核规定,领取相应的薪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代发薪水。

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因其担任董事职位额外领取薪酬或津贴。

第十二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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