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4 月 1 日在北京海淀区板井路 69 号
世纪金源商务中心 8 层容百科技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会议见证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3、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
4、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 2026 年3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即 2026 年 3 月 17
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该公告载明了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提示了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鉴于合计持有公司 26.89%股份的
股东上海容百新能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 2026 年 3 月 19 日向董事会提出临
时提案,公司于2026年3月21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
公告》。2026 年 3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
登了《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公司按照会议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1 日在北京海淀区板井路 69 号世纪
金源商务中心 8 层容百科技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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